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市住房城鄉建委多次研究構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信用體系,制定了《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基本框架
本《辦法》共6章26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起草目的,上位法依據,適用范圍,信用信息的分類和信用管理職責分工等內容。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量化管理”,主要規定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認定依據,量化記分辦法等內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核定和公開程序”,主要規定了信用信息的核定、公示和更改程序、時限及信息公開期限等內容。
第四章:“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主要規定了三類名單的管理,聯合獎懲措施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信用信息管理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
(二)重點內容和有關說明
1.關于信用信息的分類。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有關規定,《辦法》將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類。
《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檢測機構基本信息包括檢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質認定信息、資質信息、人員信息等;檢測人員基本信息包括檢測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崗位證書編號等。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取得科研成果、受到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等信息。”
2.關于信用信息的量化記分。參照《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19〕114號附件9)有關規定,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記分管理。
《辦法》第七條規定:“基本信息和優良信用信息記錄入信用系統,不進行記分。
不良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記分。初始分為0分,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記1—12分。同一當事人有多個不良信用行為的,分別記分。”
12分制的量化記分辦法,既與相關領域信用管理體系保持一致,又實現簡單易行的管理模式,為《辦法》的迅速落地實施增加可行性。同時,僅對不良信用信息進行記分,能夠避免企業通過大量加分抵消扣分影響,從而真正體現企業誠信與否的本質。
3.關于三類名單的定義。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建立和規范工程質量檢測行業信用紅黑名單制度。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記分有效期為24個月,自基本信息進入信用系統記錄起滾動計算。
在1個記分有效期內不良信用信息累計記分結果為0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列入紅名單。
在1個記分有效期內不良信用信息累計記分結果為6—11分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在1個記分有效期內不良信用信息累計記分結果為12分及以上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列入黑名單。”
4.關于聯合獎懲措施。根據國發〔2016〕33號及建市〔2017〕241號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聯合獎懲制度。
《辦法》第十八條~二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 ?依據法律法規,對列入紅名單的檢測機構和列入紅名單的檢測人員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資質資格延續中,可申請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二)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三)優先推薦參加評優評先。
(四)優先考慮作為政策試點、項目扶持對象。
(五)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滿足項目建設要求的前提下,鼓勵項目法人采取競爭性比選、公開比價、隨機抽取、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優先在紅名單中擇優確定檢測機構。
第十九條 ?依據法律法規,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檢測機構和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檢測人員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資質資格延續中,不得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三)限制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四)限制作為優惠政策試點、項目扶持對象。
(五)限制檢測人員2年內參加崗位證書增項考核。
第二十條 ?對于有特別嚴重不良行為(一次性記12分)的檢測人員,注銷崗位證書,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對于有特別嚴重不良行為(一次性記12分)的檢測機構,限制參與本市工程建設領域質量檢測招標投標活動,不予資質延續,移送市市場監管局處理。
對于累計12分及以上的檢測人員,限制其6個月內從事檢測活動,限制期內應重新接受培訓和考核;對于累計12分及以上的檢測機構,限制其6個月內參與本市工程建設領域質量檢測招標投標活動,限制期內應進行整改。限制期滿后,考核、整改合格的,由黑名單轉為重點關注名單管理。”
對列入三類名單的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在資質資格管理、“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評優評先、項目扶持等方面,實施分類管理,有效激勵誠信守法市場行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整治行業亂象,實現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5.關于記分標準。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有關規定,對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不予延期及明令禁止的情形,如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轉包檢測業務,無資質從事檢測活動,偽造、篡改檢測數據和信息,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等,視為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一次性記12分;對存在圍標、串標、低價不正當競爭、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偽造信用信息、未按見證取樣送檢規定履行檢測相關工作職責等行為的檢測機構和人員,分別記1-6分,作為重點關注對象,限制各類評優評先,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三、術語解釋
(一)資質認定信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認定證書的信息。
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二)資質信息: 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依據《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的信息。
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四條規定:“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渝建發〔2009〕123號)第七條規定:“檢測機構取得檢測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檢測工作。”
(三)責任整改通知書: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問題發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
注: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四)能力驗證:指利用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制定的準則評價參加者的能力。
注:依據《能力驗證結果的統計處理和能力評價指南》(CNAS-GL02)中3.2條。